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3979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3212号张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上述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副本(联系人:黄鸿图;联系电话:020-8338771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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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