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田纪坤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4737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基本工资84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3日的工资33620.69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