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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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坤谊、俞志雄、黄志铭、梁毅坚、曾庆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1〕4522-4526号)已办结。因无法与你们(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林坤谊201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俞志雄2007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黄志铭201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梁毅坚2007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庆华2007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的工资:林坤谊17149元,俞志雄9278元,黄志铭13298元,梁毅坚12080元,曾庆华10201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林坤谊73742元,俞志雄86268元,黄志铭98555元,梁毅坚108990元,曾庆华92036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和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林坤谊12270元,俞志雄10766元,黄志铭9457元,梁毅坚8590元,曾庆华7254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俞志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272.48元;
六、驳回五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