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施从兵、朱久玲、郭嘉玲、陈萌等10人诉被申请人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4211-4216、4396、4439-4440、4556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工资:施从兵14930.3元,王建坤13500元,许国良28552.04元,王魁30777.02元,李东波13500元,朱久玲13500元,卢伟清54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庆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27500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嘉玲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36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萌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18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施从兵18000元,王建坤9000元,许国良27500元,罗庆11000元,王魁30000元,李东波9000元,朱久玲8800元,郭嘉玲11250元,卢伟清18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王建坤38828元,李东波38828元,陈萌18823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久玲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东波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伙食补助费4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施从兵、郭嘉玲、卢伟清、陈萌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王建坤、许国良、罗庆、王魁、李东波、朱久玲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西工业横街2号张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21-1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副本(联系人:黄鸿图,电话:0208338771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