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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荣胜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公告(彭春凤、吴甜、杜春梅等13人)(期限30天)
发表时间: 2021-10-18 15:42 信息来源: 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越秀区荣胜健身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彭春凤吴甜杜春梅等13人诉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5434-5446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彭春凤、吴甜、杜春梅等13位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差额838078.09元,各申请人工资支付期间及金额详见本裁决书附表2:《基本信息及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二、驳回1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劳人仲案〔2021〕5438、5443、5444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穗劳人仲案〔2021〕5434-5437、5439-5442、5445-5446号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1.《仲裁请求一览表》

附表2.《基本信息及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B142房-B155房张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上述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副本(联系人:王;联系电话:020-8331736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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