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河北晨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永凤、张卢白、黄青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4453-445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永凤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676.92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9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卢白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2565.38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29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青平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58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永凤、张卢白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