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银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邹爱军诉被申请人银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5423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资32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32号201-2068房张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21-1号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副本(联系人:黄鸿图,电话:02083387716);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