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祝秋菊、全彩云、李上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3815-3817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祝秋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工资7854.02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全彩云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工资10473.5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上杰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工资9986.21元;四、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6号D区二楼6699房之503(仅限办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上述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5号(穗园小区D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李惠美,电话:38813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