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先灿、李柯、陈鲁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5524-552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先灿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67572元、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柯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工资67572元、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鲁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工资60990.5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先灿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日基本工资2196.55元、申请人李柯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日基本工资2196.55元、申请人陈鲁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日基本工资2196.5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先灿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生活费1622.07元、申请人李柯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生活费1622.07元、申请人陈鲁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生活费1622.07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先灿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工资2100元、申请人李柯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工资2100元;
五、驳回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