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
本委受理汪占文、叶腾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4849-485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汪占文(穗劳人仲案〔2021〕4849号)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77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4月8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叶腾楷(穗劳人仲案〔2021〕4850号)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8日的工资差额26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