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浩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卓合弟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8758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2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9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931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3401(部位:自编03单元)(仅限办公用途)张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上述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州市天河区穗园东街25号穗园小区D座一楼)(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