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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70、8022-8023、8025仲裁裁决书(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发表时间: 2021-12-13 17:07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茂莲等4人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 7570、8022-8023、802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美荣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工资25000元、支付陈锐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工资16147.1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魏良利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资18250元、支付孙茂莲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工资3400元、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工资16183.91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项裁决事项的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陈锐贤、孙茂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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