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莫洪星诉第一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724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