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嫠华鲜花种植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护维康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彩玲、林嘉恩、吴伟芳等12人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青岛小赑食品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元气搭档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890-6897、6899-690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陈彩玲等12位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明细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12位申请人的工资,具体明细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2位申请人陈文颖、肖燕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明细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四、驳回1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表二:
裁决结果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