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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嫠华鲜花种植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护维康销售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陈彩玲等12人)
发表时间: 2021-12-13 17:1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嫠华鲜花种植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护维康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彩玲、林嘉恩、吴伟芳等12人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青岛小赑食品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元气搭档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890-6897、6899-690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陈彩玲等12位申请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明细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12位申请人的工资,具体明细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一次性支付2位申请人陈文颖、肖燕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明细见附表二《裁决结果明细表》;

四、驳回12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表二:                     

 

裁决结果明细表

案号    (穗劳人仲案2021

姓名

裁决结果

确认劳动关系起止时间

工资     (单位:元)

经济补偿金(单位:元)

6890

陈彩玲

20201020

2021630

24275.86

-

6891

林嘉恩

2020119

2021630

15076.92

-

6892

李春咏

2020119

2021630

22615.3

-

6893

王禄峰

2020112

2021630

12153.85

-

6894

钟建国

2020127

2021630

17307.69

-

6895

梁斌师

2020116

2021630

18230.77

-

6896

周远强

20201019

2021630

45000

-

6897

廖金华

2020101

2021630

30230.77

-

6899

蓝圆圆

2020113

2021630

41112.64

-

6900

陈文颖

202091

2021731

60384.62

10000

6901

肖燕丝

2020116

2021730

18230.77

6000

6902

吴伟芳

202091

2020121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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