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肖祯德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804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工资12735.48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二项裁决事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21-1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20-8351120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