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州市恩道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秋梅、陈伟飚、叶小弟、陈起艺诉被申请人广州市恩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6534-6537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穗劳人仲案〔2021〕6534-65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四位申请人工资:李秋梅4650.11元,陈伟飚5625元,叶小弟6959元,陈起艺5762.49元;
二、驳回四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