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金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邓洁婷、缪文珺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189-619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洁婷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80964.18元、支付申请人缪文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54476.36元;
二、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