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森绿印刷有限公司、广州鼎彩印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慧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森绿印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鼎彩印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鼎彩袋业商行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878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21〕87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的工资差额61326.6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23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