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中泓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阚贺莹、石如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924、7061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阚贺莹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的工资47500元、申请人石如珍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的工资46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阚贺莹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856.8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阚贺莹报销费用3334.5元;
四、驳回申请人阚贺莹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21-1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电话:020-8339587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