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珑璟泰富控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嘉钰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858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23985.6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562.49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