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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邓正平)
发表时间: 2022-01-05 14:40 信息来源: 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正平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申请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第五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工资42851.08元;二、要求公司退还扣满一年的预留提出,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三、疫情期间停工留薪工资,公司安排线上销售,要求公司两个月基本工资4200元;四、确认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劳动关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慧,电话:020-83511201)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1〕11706号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邓正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21〕11706号

被通知人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2年2月21日下午15点3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五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高会广

书记员:曾慧

联系方式

020-83511201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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