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燕平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1006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29日工资42817.3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6775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社会保险费用960.5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三个裁决事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