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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林京湖)
发表时间: 2022-01-12 21:47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京湖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84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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