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决书(袁舒畅、朱忠福、刘望平等18人)
发表时间: 2022-01-14 14:31 信息来源: 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袁舒畅、朱忠福、刘望平等18人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集)〔2021〕(8189--820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袁舒畅等18位申请人工资差额,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集)〔2021〕(8189-8206)号裁决结果明细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袁舒畅等18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集)〔2021〕(8189-8206)号裁决结果明细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袁舒畅、刘望平、钟烨超、汤沅、陈永钊、和郁东6位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穗劳人仲案(集)〔2021〕(8189-8206)号裁决结果明细表》;

四、驳回袁舒畅等18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朱忠福、刘惠、钟烨超、陈妙姿、汤子明、刘海生、叶秋贤、招裕华、封广锋、陈雪梅、黄伟燕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袁舒畅、刘望平、廖飞、汤沅、陈永钊、和郁东、徐艺能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