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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郭嘉玲、许国良、罗庆)
发表时间: 2022-01-17 18:2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嘉玲、许国良、罗庆诉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9046、9082-908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2021〕9046号郭嘉玲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913.79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21〕9082号许国良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505.75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9083号罗庆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一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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