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子坤(5900号)、李至铎(5901号)、郑娜(5902号)、王丞叆(5903号)、吴万军(5904号)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5900-590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子坤、郑娜、王丞叆、吴万军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李至铎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子坤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拖欠工资12582.61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至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8日拖欠工资20263.74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娜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拖欠工资23103.79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丞叆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拖欠工资13021.58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万军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拖欠工资25314.38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子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17.58元;
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至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86.05元;
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40.70元;
十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丞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181.77元;
十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万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940.58元;
十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三项至十二项裁决事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十四、驳回申请人陈子坤、李至铎、郑娜、王丞叆、吴万军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案陈子坤、李至铎、郑娜、王丞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吴万军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