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万丽平、王荣川、邓双荷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天津云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万丽平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工资15613.61元;二、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17236.93元;三、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6000元;四、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220元;五、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7月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1472.7元;六、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153.06元;七、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申请人王荣川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工资9664.18元;二、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14376.04元;三、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14510元;四、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600元;五、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161.26元;六、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646.4元;七、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申请人邓双荷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工资10355.25元;二、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工资16650.13元;三、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工资18389元;四、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080元;五、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063.82元;六、裁决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153.06元;七、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焮,电话:020-83317360)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86-88号
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万丽平、王荣川、邓双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