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美欣、陈微微、陈天天等11人诉你单位及第二被申请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6932—6941号、740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一、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杨美欣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的工资16000元、申请人陈微微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的工资17300元、申请人陈天天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的工资16000元、申请人孙玉婵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的工资15000元、申请人龙建梁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工资46858元、申请人刘智涌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工资28924元、申请人王威龙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7日的工资24116元、申请人江林山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工资20077元、申请人陈玉娜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4300元、申请人方泽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工资11010元;
二、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禤志杰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的工资32721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2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关于申请人杨美欣、陈微微、陈天天、孙玉婵、王威龙、江林山、陈玉娜、方泽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关于申请人龙建梁、刘智涌、禤志杰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