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省好惠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念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颖妤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省好惠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市念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1024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省好惠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市念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向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省好惠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市念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省好惠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工资差额3471.2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广东省好惠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