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恒大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侯家健诉第一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恒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1017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第二被申请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向第二被申请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5月15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7072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137.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