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墨熙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洋诉第一被申请人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墨熙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51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墨熙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向一被申请人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墨熙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