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城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办军、陈幼军、张航、赖润祥、陈肖彬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西安直通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8422、8426、8429、8430、843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1〕8422、8426、8429、8430、8432号
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连带支付申请人陈幼军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基本工资1793.1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连带支付申请人张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基本工资1793.1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连带支付申请人赖润祥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基本工资1793.1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连带支付申请人陈肖彬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基本工资1793.10元;
五、驳回申请人李办军的全部仲裁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陈幼军、张航、赖润祥、陈肖彬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附表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和仲裁请求明细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表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和仲裁请求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