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董自华、吴勇平、刘荣昌、王杨锋、王琨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820-82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五位申请人工资,具体期间和数额为:董自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工资126000元、吴勇平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工资206758.62元、刘荣昌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112000元、王杨锋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工资102000元、王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工资17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董自华、吴勇平、刘荣昌、王杨锋、王琨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李惠美,电话:020-38813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