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雅品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蒲怀军、李玉银、李彩华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269-27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玉银与被申请人2019年3月4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李彩华与被申请人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三位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其中蒲怀军1944元、李玉银8750元、李彩华14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蒲怀军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685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蒲怀军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工资(生活费)1680元;
五、驳回申请人蒲怀军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中申请人蒲怀军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中申请人李玉银、李彩华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