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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升超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公告(刘乐、宋佩)
发表时间: 2022-03-18 11:05 信息来源: 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海升超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乐、宋佩诉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三被申请人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11794-1179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乐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9日工资21460.3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佩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0日工资18942.45元;

三、驳回申请人刘乐、宋佩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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