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傲尚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郑雅东、丘文健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3139--314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申请人郑雅东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的工资5833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的加班费4200元(包括法定节假日42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四、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丘文健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的工资7232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的加班费5760元(包括法定节假日576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四、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本案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0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3139--3140号
广州市傲尚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郑雅东、丘文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请求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责任,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委托授权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