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才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四川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期间与第三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160500元,其中停工留薪期间受伤前七个月工资42700元(6100×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800元(6200×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400元(6200×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9600元(6200×8);三、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200元(6200×8×2);四、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发放拖欠的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工资3840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垫付的工作费用45136.7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83304305)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3346号
四川保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孙才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