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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裁决书公告(黄美曼、韦婉华、叶荫涵、张思帆、代婧、陈丹霞)
发表时间: 2022-04-11 17:0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黄美曼、韦婉华、叶荫涵、张思帆、代婧、陈丹霞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267-127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美曼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工资7775.86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婉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工资1435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荫涵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工资52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思帆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工资47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代婧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工资13275.86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丹霞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工资6655.17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美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荫涵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

九、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思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十、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丹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十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代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

十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韦婉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60元;

十三、驳回申请人黄美曼等6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穗园小区D座1楼)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刘华,电话:83511752);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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