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世邦投资控股(广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伍恩键(1300号)、赖润巨(1765号)、刘佳(1766号)、陈倩岚(1767号)、刘曜(1768号)、陈灿辉(1769号)与你方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300、1765-176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赖润巨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5日、与申请人刘佳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12月15日、与申请人陈倩岚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15日、与申请人刘曜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15日、与申请人陈灿辉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佳202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的工资2781.61元、支付申请人陈倩岚202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的工资4045.98元、支付申请人刘曜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90114.94元、支付申请人伍恩键2021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的工资2086.96元、支付申请人赖润巨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49914元、支付申请人陈灿辉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25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6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伍恩键6000元、赖润巨7500元、刘佳5500元、陈倩岚8000元、刘曜20000元、陈灿辉100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伍恩键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五、驳回本案6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伍恩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赖润巨、刘佳、刘曜、陈灿辉、陈倩岚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江婉雯,电话:8338887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