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裕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宗柱、商开进、王栋娥等15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捷适物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719--173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除范梅华、蒋祥、罗松银3位申请人外的12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范梅华与第一被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蒋祥与第一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罗松银与第一被申请人2020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宗柱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工资,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除申请人李宗柱外的14位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具体金额如下:李宗柱12121.7元、商开进10800元、王栋娥10200元、谭健文10800元、贺爱国10800元、胡志斌10800元、郭海林10800元、范梅华10200元、范宣姣10200元、赵文明10800元、蒋祥10800元、刘春连10800元、罗松银10800元、蒙曾团10800元、黄官朝10800元;三、驳回李宗柱等15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胡培培,电话:3881629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