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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公告30天)江苏鸟眼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李佩秋)
发表时间: 2022-05-16 16:01 信息来源: 本网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鸟眼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佩秋诉第一被申请人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江苏鸟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14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2〕149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677.8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报销款15661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739.3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829.84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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