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西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端国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4月2日解除;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38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766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152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38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614元(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医疗费81.85元;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900元;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陪护费1350元;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二次诊疗费47076元;十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3228元(计算时间2021年7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十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7月11日上午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嘉雯,电话:020- 83395870)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6641号
江西明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王端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