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袁日杰、林歆、罗坤明等11人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2846-285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日杰等11位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的工资共129609.99元,各人具体的工资期间、工资数额详见《附表2:认定情况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日杰等9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79430.5元,各人具体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2:认定情况表》;
三、驳回除林丽萍、彭智睿外的9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袁日杰、韩月华、李紫欣、林丽萍、陈晓玲、彭智睿、钟鸿飞、朱少华、谢嘉铭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林歆、罗坤明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钟晓雯,电话:83511843);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表2:认定情况表
申请人 | 工资期间 | 工资数额 |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
袁日杰 |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11795.69元(计算公式:10000元+5988元+10000元-10000元÷26天/月×7天-11500元) | 997元(计算公式:7994元/月×0.5个月-3000元) |
林歆 |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26596.96元(计算公式:19806.12元+14934元+24000元-24000元÷26天/月×7天-25681.62元) | 35751元(计算公式:25834元/月×1.5个月-3000元) |
罗坤明 |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9223.69元(计算公式:24648.62元+9026元+10000元-10000元÷26天/月×7天-31758.62元) | 29467.5元(计算公式:21645元/月×1.5个月-3000元) |
韩月华 | 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23日 | 4846.15元(计算公式:6000元÷26天/月×1天+6000元-6000元÷26天/月×6天) | -- |
李紫欣 |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14574.61元(计算公式:7733.86元+7500元+7000元-7000元÷26天/月×7天-5774.63元) | 3500元 |
林丽萍 |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 | 8653.33元 | 3250元(计算公式:6500元/月×0.5个月) |
陈晓玲 |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9083.85元(计算公式:8430元+5000元-5000元÷26天/月×7天-3000元) | 1215元(计算公式:8430元/月×0.5个月-3000元) |
彭智睿 |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10500元 | 3250元(6500元/月×0.5个月) |
钟鸿飞 |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23日 | 3710元(计算公式:8052元÷24天×20天-3000元) | 1000元(计算公式:8000元/月×0.5个月-3000元) |
朱少华 | 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13126.62元(计算公式:8742元+6000元-6000元÷26天/月×7天) | 1000元(计算公式:8000元/月×0.5个月-3000元) |
谢嘉铭 | 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 17499.08元(计算公式:17194.22元+16100元-15795.14元) | 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