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象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薛锦怡、罗剑、傅秋妮等11人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宝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北京象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薛锦怡、罗剑、傅秋妮等11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工资合计127000元;二、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提成工资合计77607.25元;三、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合计76440元;四、请求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07678.1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焮,电话:020- 83317360)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9640-9650号
北京象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薛锦怡、罗剑、傅秋妮等11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