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
本委受理邓正平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首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你方、第五被申请人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1〕1170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42851.0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预留提成24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42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毛雅珊,电话:8351120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