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驿路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伏龙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云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2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2〕21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8740.43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17.7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311.36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