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敏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嘉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2〕913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胡嘉俊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工资3300元、提成765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3日的工资9643.8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3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你方可在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联系人:樊穗文,电话:3881382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时间为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09时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9137号
广州敏达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胡嘉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