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捷适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小良、卢尾蛋、陈秋华等30人与你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劳人仲案〔2022〕1567-159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何小良等25位申请人(刘桂娣、孙海妹、李敏钊、赵金才、吴伟达除外)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和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22日的工资合计209843.72元(各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仲裁裁决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何小良、卢尾蛋、雷国峰、邱国明、郭封琴、谭平、黄传伟、黄金火、王登红、夏玉福、邬政兵、朱能文、陈合旭、劳鉴球、陈黄兴、莫远强、糜包全、钟招连、李柏源19位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79536.01元(各申请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三《仲裁裁决明细表》);三、驳回何小良等25位申请人(刘桂娣、孙海妹、李敏钊、赵金才、吴伟达除外)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刘桂娣、孙海妹、李敏钊、赵金才、吴伟达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终局】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 21 号之一首层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陈嘉雯,电话:83395870);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表一《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细表》
附表二《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三《仲裁裁决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