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四川时代匠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黎姿、伍汉瑜、莫楠有、莫岳雷、黄薇、杨天强、谢春兰)
发表时间: 2022-08-03 15:41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时代匠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黎姿、伍汉瑜、莫楠有、莫岳雷、黄薇、杨天强、谢春兰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莫楠有的仲裁请求为:一、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7月3日的工资5563元;二、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3日的加班费296元;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四、本人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本人申请支付本人2022年6月11日至2022年7月3日的双倍工资3777元。申请人黎姿的仲裁请求为:一、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工资10076元;二、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加班费800元;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四、于2022年4月25日至6月30日未建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至6月两个月双倍工资12000元。申请人伍汉瑜的仲裁请求为:一、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6月29日的工资5420元;二、2022年5月22日至2022年6月29日的加班费100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00元);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四、于2022年5月22日至6月9日未建立书面劳动合同,5月22日至6月29日双倍工资6666元。申请人莫岳雷的仲裁请求为:一、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4日的工资11966元;二、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6月24日的加班费1133.5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133.5元);三、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本人工资应赔付本人双倍工资5920元(6月1日至6月21日)。申请人黄薇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7914.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加班工资1000.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合计6400元。申请人杨天强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9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613.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加班工资870.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合计1466元。申请人谢春兰的仲裁请求为:一、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1日的工资5300元;二、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1日的加班费740元(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740元);三、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7月1日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2022年5月18日至30日要求支付2600元,2022年6月1日至7月1日要求支付36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9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晓雯,电话:020-83511843)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2〕10498-10501号

四川时代匠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黎姿、伍汉瑜、莫楠有、莫岳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2〕10612-10613号

四川时代匠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黄薇、杨天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2〕10628号

四川时代匠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谢春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22〕10498-10501、10612-10613、10628

被通知人

四川时代匠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庭时间

2022年9月22日上午9点15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戴晓娟

书记员:钟晓雯

联系方式

020-83511843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二年八月三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