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益志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工作日加班工资89379.31元;二、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7655.17元;三、请求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379.31元;四、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支付的福利和补贴26228元;五、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4500元;六、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24日至5月31日期间未发工资2482.75元;七、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4165.74元;八、请求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10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金女,电话:020- 83548279)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2〕12110号
肇庆亨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郭益志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